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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与被告居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某。

委托代理人龚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与被告居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自儿子出生半年起,因被告拳打原告父亲,双方产生矛盾,之后双方矛盾不断,原告于2010年4月4日与被告发生争执后即离家,双方分居某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

被告居某辩称,原告所述并非事实,被告确曾与原告父亲发生争执,但被告并未用拳打过原告父亲,且事情发生至今已有八年,在此八年之内被告也未与原告父亲发生争执,双方矛盾增多的原因是原告经商后瞧不起被告所致,原告所述分居某情况虽属实,但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将努力维系双方的感情。

本院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9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居某。婚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2010年4月4日,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某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及其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夫妻关系至今已有十多年,应有相当的感情基础,现夫妻感情不睦系双方缺少沟通与交流所致,只要双方今后均能以家庭为重,彼此做到互相理解与尊重,尤其被告,如能将其维系感情的愿望付之于行动,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胡某要求与居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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