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与沈阳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2-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沈民(2)房终字第323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沈民(2)房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县X镇X村,现住(略)-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址同孙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关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孙某某与被上诉人沈阳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孙某某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4]沈河民二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将该案报送本院,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由民二庭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方晨、韩鹏共同组成合议庭,由李方晨主审,于2005年4月5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被上诉人三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訾某、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某于2003年12月31日从东北摩托车城购买一台原田助力自行车,价值1,950元,于2004年1月9日11时在万泉家园小区内丢失。孙某某在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万莲派出所报案。孙某某要求三利公司赔偿未果,于2004年11月4日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另查明,三利公司系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孙某某是三利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略)—X号X室业主,双方于2004年4月16日签订管理公约,孙某某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34.78平方米,从2003年12月16日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三利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孙某某抗辩要求三利赔偿助力自行车损失,法院判决孙某某给付三利公司相应物业费及滞纳金,赔偿助力自行车损失可另案告诉。

原审再查明,万泉家园出售时承诺社区安全保障:全封闭式庭院管理,24小时保安系统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车辆进出证、卡识别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孙某某与三利公司签订了《管理公约》,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了以居住、维修和保安等为主要内容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某。《管理公约》中约定三利公司负责小区的保安工作,保持小区的正常秩序和尽力使业主或用户免受骚扰。由此可认为保安工作包括定时巡逻、维持小区秩序、对小区进行一般性的治安管理。关某自行车保管问题,《管理公约》不能视为保管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某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某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孙某某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双方已签订保管合同,或已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某的相应证据,即三利公司对孙某某的自行车不具有合同保管的义务。本案中自行车丢失结果发生原因是因犯罪行为所致的,三利公司工作人员已尽一般的注意义务,且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无因果关某。综上所述,三利公司在本案中对孙某某的自行车安全不负有法定义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对犯罪行为造成本案的结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三利公司在本案中已认真履行了《管理公约》所确定的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某孙某某提出“万泉家园出售时承诺全封闭式庭院管理,24小时保安系统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车辆进出证、卡识别管理”的承诺并非是三利公司对孙某某的承诺,三利公司是对万泉家园现有设施进行物业管理,孙某某未提供三利公司未尽管理义务的证据,故不予处理。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90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孙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或依法改判,判令三利公司因违反双方管理公约的约定,未尽安全防护管理职责,对其新购买的助力自行车丢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在购买万泉家园的房屋时,开发商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利公司在共同发布的广告宣传单中承诺社区安全保障为:全封闭式庭院管理,24小时保安系统,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管理,而三利公司并未尽到安全保障职责,防盗监控系统存在问题。事发后,三利公司提供的监控图像资料显示为空白,即三利公司未按管理公约的约定保证整个保安系统的性能良好和运作正常,故三利公司应对上诉人助力自行车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利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购买自行车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丢失时间为2004年1月9日,长达9天时间,上诉人未按规定办理证照手续,也给公安机关某案带来了麻烦;2、被上诉人监控系统运作正常,未保存录像资料是因事发时所录资料无异常情况,无保留价值,且设置监控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监控是否有人翻跃围墙,此带不能证明监控系统存在问题,运作不正常,也不能以此认定被上诉人应承担任何责任,被上诉人已按约定履行了应尽的义务;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对自行车的保管关某,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沈河区万泉家园系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1999年3月18日,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一份委托物业管理合同,由被上诉人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管理。上诉人孙某某在购买该小区房屋时,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在发布的广告宣传单中已明确由被上诉人三利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并承诺全封闭式庭院管理,24小时保安系统,防火、防盗监控系统管理,对此,被上诉人三利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而在被上诉人三利公司与上诉人孙某某签订的管理公约中,承诺保持小区的所有公用设备、机械,包括小区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话系统、电梯系统、煤气系统、给排水系统等性能良好和运作正常。2002年上诉人孙某某入住该小区,在实施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实际安装了监控系统,在小区内共设置了5个监控探头,由2台显示屏人工切换操作(被上诉人三利公司称系承接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原有设备)。2003年12月31日,上诉人孙某某所购置一台原田牌助力自行车,价值1,950元,未办理牌照。2004年1月9日,上诉人孙某某以该车在小区西南角处车棚内丢失,向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万莲公安派出所报案,万莲派出所出具了刑事案件发、破案登记表。上诉人孙某某同时向被上诉人三利公司反映了车辆丢失情况,被上诉人三利公司与上诉人孙某某共同观看了事发时间的监控录像资料。对录像显示情况,上诉人孙某某在一审及本院审理期间均称当时录像中图像显示为空白,而被上诉人三利公司始终称录像显示并无异常,并称因该录像资料无保留价值,已经删除。

因双方对车辆丢失损失赔偿产生争议,孙某某于2004年11月4日诉至原审法院,以三利公司安全防护管理不善为由,要求三利公司赔偿其丢失的车辆损失1,950元。三利公司在原审答辩称,双方未对车辆建立保管关某,且三利公司已履行应尽的义务,故不同意赔偿任何经济损失。

案在本院审理期间,本院办案人员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勘察,当日该小区监控设备全部停用,三利公司称因设备故障已停用几天,正在维修,而最近时间的录像资料,也因录像带使用年限过长,已经报废处理,无法提供。

另查明,三利公司在该小区设置二处简易、无封闭的自行车棚,未设专门管理人员,双方均承认对自行车在该二处车棚的存放未发生保管费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管理公约、孙某某购置的原田牌助力自行车的收款收据、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万莲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发、破案登记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已经原审庭审质证,在卷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孙某某与三利公司对车辆的存放问题是否存在保管关某,三利公司应否对孙某某丢失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2、三利公司在实施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1、关某双方对车辆的存放是否存在保管关某的问题。三利公司在小区内设置了二处无人看管的自行车棚,为小区业主提供了自行车存放的配套服务设施,而对自行车的存放问题,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保管合同,三利公司未收取、孙某某也未交纳该项保管费用,故双方并不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关某。对孙某某车辆丢失的损失,三利公司不承担保管合同法律意义上的赔偿责任;

2、关某三利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在双方所签订的管理公约中,已明确了三利公司的管理职责包括负责小区的保安工作,保持小区的正常秩序和尽力使业主或用户免受骚扰,保持小区的所有公用设备、机械包括保安系统等性能良好和运作正常。三利公司已设置了防盗监控系统,该系统系属整个保安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防盗监控系统目的在于便于保安人员全面掌握小区安全管理中的动态情况,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在发现业主的人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后,有义务及时予以制止或协助报案,同时,录像资料中对事件真实客观的反映,作为证据中原始的视听资料,也有义务及时保留、封存、提供,为公安机关某破案件、为业主挽回、减少经济损失提供帮助。孙某某车辆丢失后,已向三利公司进行反映,并向公安机关某案,但在事发时间监控录像的显示情况上,双方陈述意见却截然相反,孙某某始终称当时录像画面为空白,三利公司却称现场并无异常情况出现,而三利公司在无办案机关某认的情况下,未将该录像资料保存,而三利公司对双方存有争议的事发时间其防盗监控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性能良好、正常运作及其已尽到符合管理公约中所应尽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因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可确认其在安全防范中疏于管理,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管理公约中保证保安系统等性能良好、运作正常的约定,对此,三利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关某损失赔偿金额问题,因三利公司在安全防范疏于管理,违反了双方管理公约的约定,且增大了该小区发生类似刑事治安案件的几率,但该违约行为并不是孙某某自行车丢失的直接原因,故三利公司不负有全部赔偿责任,可视其违约情况,适当做出赔偿,应酌定按车辆总价值1,950元的百分之二十即390元赔偿为宜。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保管合同,无保管合同关某,三利公司无保管义务并无不当,但是以三利公司已尽一般的注意义务,三利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判决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显系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4]沈河民二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沈阳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孙某某原田牌助力自行车损失,按该车原价值1,950元的百分之二十即390元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孙某某;

三、驳回上诉人孙某某、被上诉人沈阳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0元,由上诉人孙某某负担144元,被上诉人沈阳三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董菁

代理审判员李方晨

代理审判员韩鹏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孝剑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