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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3-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民(1)权终字第64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民(1)权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沈阳市X路街道办事处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鹤鹏,系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战硕芳,系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该医院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某国,该医院法律顾问。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03))沈皇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由王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张利峰、代理审判员石瑗丹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17日中午12时许,上诉人刘某某乘坐沈阳市客运集团公司黄河汽车分公司205公共汽车,在到站下车过程中,该车即启动,将其甩到路面上,造成腰部损伤,之后由该车司机领着上诉人到被上诉人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治疗。该医院医生根据当时上诉人的腰部x光片提示,记载“腰椎骨质疏松,余(一)”,对上诉人诊断为:“急性腰扭伤”,为上诉人开药物并口头嘱咐其回家服药休养。因上诉人在照x光片后,该x光片一直由该司机拿着并交给医生察看,所以在医生诊断后,将该x光片交给驾驶员保管,上诉人在场并未提出异议,而且上诉人当日的医药费均由该司机交纳。在上诉人治疗之后,上诉人向司机要该x光片,司机答复有用,没有将该x光片给上诉人,上诉人同意了。2002年6月17日,上诉人因为腰痛再次到被上诉人处就诊,经x光片检查提示腰椎压缩性骨折(陈旧性),在被上诉人处中医对症治疗至今,尚未治愈。2003年8月20日,上诉人刘某某以被上诉人误诊、延误治疗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并返回x光片。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于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审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委托沈阳市医学会对此案依医疗技术鉴定,后该医学会函告原审法院,认为该案因患方不能提供鉴定材料(x光片),致使不能进入鉴定程序,决定该案中止鉴定,并于2004年7月将此卷退回原审法院。

另查,上诉人刘某某告诉沈阳市客运集团公司黄河汽车分公司公共汽车客运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审理终结,于2003年1月作出判决,且已生效。该判决确认上诉人治疗骨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及今后治疗费均由该汽车公司承担。

再查,经有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本案所争议的x光片被领上诉人去被上诉人处治疗的沈阳市客运集团公司黄河汽车分公司205公共汽车司机孙某某(即本案肇事司机)弄丢失。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因伤到被告医院处就诊,并支付相应费用,原、被告之间医患关系成立。原告两次就诊诊断结果不相一致,但原告出现的损害后果,均已经我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公共汽车司机不安全驾驶所致,并已将该项损失的赔偿义务主体确认为该公共汽车公司。原告当庭亦表示后来发生的继续治疗费另向加害人告诉。故本院对其主张依法准许。因目前原告方作为申请人无法提供x光片致使鉴定程序无法启动,而鉴定程序无法启动的原因,非被告有过错造成,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方医生违反医疗行为规范而未将片子交给患者本人,造成片子遗失,从而延误病情,要求由被告返还片子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等主张。作为陪同人员伴随原告在被告单位完成整个治疗过程,在原告本人及家属未提出明确要求时,被告单位医护人员有理由相信,陪同人员与原告为一体,且当时原告活动不便,其医疗单位人员按就诊医疗习惯将x光片交付陪同人员,符合日常生活方式。被告单位仅为轻微过失,不应承担返还x光片及赔偿责任。故对原告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1、本案遗漏当事人。肇事司机应当成为本案的第三人。2、被上诉人明知第三人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而将x光片和病志交给第三人,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3、由于上诉人没有x光片而造成延误治疗,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由于被上诉人误诊,应属医疗事故,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辩称,医院操作过程没有过错,本案不存在误诊问题,不构成医疗事故。被上诉人将x光片交给陪同上诉人看病的司机,上诉人当时未提出异议,应向肇事司机索要x光片,被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因伤到被上诉人医院就诊,并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形成医患关系。上诉人主张两次诊断结果不一致,被上诉人有漏诊问题。因上诉人无法提供x光片致使鉴定程序无法启动,不能够认定被上诉人的行为系医疗事故,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存在诊疗过失,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上诉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明知第三人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而将x光片和病志交给第三人,主观上有过错,造成延误治疗,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问题。肇事司机作为陪同人员领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完成整个治疗过程,在上诉人本人及家属未提出明确要求时,被上诉人的医生有理由相信,陪同人员与上诉人为一体,且当时上诉人活动不便,医生按就诊医疗习惯将x光片交付陪同人员,符合日常生活习惯,而且上诉人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所以返还x光片及赔偿责任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此对上诉人此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遗漏当事人问题。因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只能是患者与医院,肇事司机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的情况,所以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卉

审判员张利峰

代理审判员石瑗丹

二OO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启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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