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与瑞金市瑞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9-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赣中民一初字第38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赣中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谢水云,江西祥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金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瑞金市X镇。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绳华,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瑞金市X镇人民政府副镇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瑞金市X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罗金茂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徐军、傅忠参加评议,于2006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水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绳华、杨某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30日江西省万安县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瑞金市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瑞林政府)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江西省万安县建设工程公司承建被告公馆至对坊k35+000至k48+800路面改建工程,并约定完成全线水泥稳定砂砾基础后被告付给万安县建设工程公司24万元;完成工程量100%,待省、市X组织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36万元,剩余工程款应于2001年12月底前付清,逾期未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万安县建设工程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由于被告资金问题,被告只让万安县建设工程公司施工了5.56公里,且该工程段通过了省、市交通部门验收合格。另约8.3公里完成了一些切片石、清理路基、降坡等前期工程,作为增量工程由被告进行了验收。后万安县建设工程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项下(包括增加工程量)对被告的所有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并通知了被告。2002年12月被告出具了欠条。欠到原告工程款项(略)元(不含未结算的560米及8.3公里增量工程)。被告出具欠条后付了(略)元,实际欠款(略)元。2003年1月17日经被告等单位核定增量工程款(含浇砼路面560米工程款)为(略)元。2004年12月17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在2005年12月前分三次付清全部工程款。后被告未按协议还款,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略)元。按合同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应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7月20日按年利率12%承担工程款利息(略)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略)元及利息(略)元,并承担从2006年7月21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按年利率12%的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为(略).6元。由于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原告只完成施工5.56公里,经省、市交通部门的验收为合格。市交通部门的出资已全部到位,按每公里8.3万元计算原告应出资(略)元。后因政策原因,上级规定严禁在乡X路建设中乱集资、乱摊派的行为,原定人平征收24元的集资款已不可能。被告在财政资金特别困难的情况下仍每年支付原告工程款,共支付了(略).4元。尚欠工程款为(略).6元,而不是(略)元。原告所诉增加工程量价款(略)元,但该工程项目未经工程结算和工程验收,应重新核算。原告只修建了5.56公里的水泥路面,剩余8.34公里只完成了一些切片石、清理路基、降坡等前期工程。2003年镇X路队的谢惟田和原告办公室的陈样生进行了实地踏看。上一届党委政府对原告提出的岗面至瑞林公路k38+450至k48+800段增加工程量的申请报告未认可,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也未盖章签字。原告提出的增量工程价款于理无据,不予认定。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2004年12月17日被告委托其副镇长胡昊云与原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是原告利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欺骗手段擅自将未经被告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且未经核算的增量工程款(略)元写进《还款协议书》。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按同年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针对原告的诉请及被告的辩称,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增量工程价款是否已认可;

2、欠款利息应按何种利率标准计算。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工程承包合同》,欲证明万安县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事实;

2、2001年12月3日瑞金市交通局给被告的函,欲证明施工方施工的5公里水泥路面已验收合格;

3、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欲证明被告欠到原告工程款(略)元;

4、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增加工程量的申请报告,欲证明增加工程量价款为(略)元;

5、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欲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略)元;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出具的领取工程款领条26张,欲证明原告领取被告工程款计人民币(略).4元;

2、《工程承包合同》及瑞金市交通局批转被告的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公路工程承包关系及瑞林至岗面5公里公路验收合格;

3、原告出具给被告的增量工程申请报告,欲证明该增量工程未经被告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核定;

4、《还款协议书》,欲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5、瑞金市政府转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乡X路建设中乱集资乱摊派>的通知》及《瑞金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紧急通知》;欲证明被告自筹资金还款很困难,制定《还款协议书》是市政府的强制规定,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经审理查明:被告瑞林镇政府对原告提供的第X号证据《工程承包合同》和第X号证据瑞金市交通局的函无异议,合议庭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欠条中的增量工程款(略)元有异议,认为该款已包含在原告提供的第X号证据增加工程量的申请报告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增加工程量申请报告中加盖的被告办公室公章无异议,但对该报告中确认的增量工程价款有异议,认为该增量工程未经被告验收,也未经被告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对原告的第X号证据《还款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有异议,认为该协议是原告采取欺骗手段将增量工程价款30多万元写进协议书的,也未通过被告的党政联席会议。对该协议书中汤春生(被告当时的书记)的签名也有异议,认为不是其本人所签,但对该协议书中加盖的被告的公章没有异议。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供的第X号证据被告出具的欠条中虽然写有增量工程价款(略)元,但该欠条中同时写明合同价款为(略)元,并在该欠条中注明560米及8.3公里的增量工程未验收结算,该(略)元增量工程款应理解为是岗面至瑞林路段5公里中的增量工程价款,该款与合同价款(略)元相加,其总价款为(略)元,与原、被告庭审中确认的该路段工程总价款(不含560米及8.3公里的增量工程价款)(略)元相一致,本庭对该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2003年1月17日被告在原告提供的增加工程量价款申请报告上签了情况属实的字样,并加盖了公章。2004年12月17日在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时,被告对原告的增量工程价款也未提出异议。在《还款协议》签订后还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给原告,被告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告增量工程价款的认可。被告提出《还款协议书》是原告以欺骗手段签订的依据不足。合议庭对原告提供的第X号证据增量工程报告和第X号证据《还款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告的总工程款应以原、被告在本案庭审中确认的5公里水泥公路工程价款(略)元为准,加上本院确认的原告增量工程价款(略)元,合计(略)元作为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总价款。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X号证据26张领款条共计人民币(略).4元,除对其中2004年8月26日的3万元领条中的2万元有异议外,其余25张领条均无异议。原告认为2004年8月26日的领条中的3万元中只有(略)元是被告付的,其余2万元是瑞金市交通局付的,不能抵作被告的付款,因其两单位是独立的付款主体。经原、被告当庭对被告付给原告的款项重新核对,双方确认,截止2006年9月11日被告共付给原告工程款(略).4元(已扣除2004年8月26日领款条中注明的瑞金市交通局付的2万元)。本庭对该款项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瑞金市交通局的函、证据3原告的增加工程量申请报告及证据4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原告对该三份证据没有异议,合议庭对该三份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X号证据《瑞金市〈关于严禁在乡X路建设中乱集资乱摊派〉的通知》和《〈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合议庭认为,被告提供的该两份《通知》是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行政文件,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综合上述证据,并结合本案开庭笔录,对本案事实作如下确认:

2000年10月30日江西省万安县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万安公司)与被告瑞林政府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万安公司承建被告公馆—对坊k35+000至k48+800路面改建工程,原告在完成全线水泥稳定砂砾基层后,被告付给万安公司24万元;完成工程总量100%,待省、市X组织验收合格后支付36万元,剩余工程款于2001年12月底付清,逾期未付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合同还就其他相关事项也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万安公司按约定组织施工。后因被告建设资金问题,万安公司只实际完成了合同中的5公里水泥路面。后经瑞金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对该5公里已完工程进行验收,该工程质量为合格。另万安公司还完成了该工程中560米水泥路面及8.3公里的部分切片石、清理路基、降坡等前期施工。后万安公司将该工程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原告,并通知了被告。2002年12月22日,被告瑞林政府向原告郭某某出具了工程款欠条,同时欠条中明确欠工程款(略)元,合同价款(略)元,增量(略)元,还有560米未验收,8.3公里增量工程未结算。2002年9月,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岗面至瑞林公路k38+450至k48+800段增加工程量的申请报告。报告中明确增量工程总价款为(略)元。2003年1月17日被告在该报告上签写了经踏看情况属实字样,并加盖了被告办公室的公章。2004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经原、被告认定该工程结算额为(略)元,尚欠(略)元分三次付清,即2004年12月前付(略).5元、2005年6月前付(略).75元、2005年12月前付(略).75元。被告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给原告。但与原、被告约定的还款数额相差甚远。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因而成讼。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原、被告当庭核对,双方确认原告完成的5公里水泥路面工程价款为(略)元(未包含560米的水泥路面及8.3公里的前期施工工程的增量工程价款);截止2006年9月16日,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为(略).4元(其中2004年8月26日原告出具的3万元领条中只计算了(略)元为被告所付,其余(略)元为瑞金市交通局支付)。对该两项款项双方无异议。加上原告另外完成的560米的水泥路面及8.3公里的前期施工工程的增量工程价款计(略)元,被告瑞林政府共应支付原告工程款(略)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略).4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略).6元。

本院认为:被告瑞林政府与万安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万安公司将其该工程债权转让给原告后,被告不仅向原告出具了工程款欠条,还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协议中对欠款数额和还款期限均有明确的约定。被告提出还款协议是原告采取欺骗手段与其签订的,应认定为无效的抗辩理由证据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因被告在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后到原告起诉前的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不但未对协议的内容提出异议,还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欠款。且在《还款协议》中对原告完成的增量工程价款与原告完成的5公里水泥路面价款一并作了确定,应视为原告与被告对工程价款已办理了结算。被告要求对原告增量工程价款进行重新结算依据不足,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也未提出要求鉴定的书面申请。被告不按还款协议支付欠款给原告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但要求按年利率12%计息依据不足,因2004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对被告的还款期限作出了重新确认。故被告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原、被告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起算。原告起诉的利息超出了法律的保护范围,故原告应承担本案部分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第60条第1款、第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金市X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郭某某工程款(略).6元。

二、被告瑞金市X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郭某某工程款利息按尚欠工程款(略).6元计算(其中(略).1元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息;(略).75从2005年6月1日起计息;另(略).75元从2005年12月1日起计息);三项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5天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5620元,诉讼实支费2000元,合计(略)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3374元,被告瑞金市X镇人民政府承担(略)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金茂

审判员徐军

审判员傅忠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