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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生于1938年7月18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09年12月17日投案自首,2009年12月17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3月11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自家院中非法种植罂栗,2009年5月6日上午,商水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带领民警到被告人刘某甲家中,经现场勘验检查发现其家中种植罂栗647株,随即被公安机关依法强制铲除。

另被告人于2009年12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乙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种植罂栗647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刘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丽亚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毛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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