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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银行嘉定支行诉李某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某某银行嘉定支行。

负责人刘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某某,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高某。

原告上海某某银行嘉定支行与被告李某某、高某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3年6月1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期限从2003年6月19日至2023年6月18日止;借款利息为年利率5.04‰;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借款用途为购买座落于上海市奉贤区X镇某某区某幢某某号某室的房屋,两被告以该房抵押给原告;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十个月未能按时、按期如数还款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发放给被告李某某借款20万元,双方亦于2003年6月25日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但被告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已连续三期未能按时、按期还款。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其提前还贷。又因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高某应对被告李某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请求判令两被告:一、提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52元、偿付截止2009年12月20日利息x.22元、罚息1244.11元;二、两被告偿付原告以借款本金x.52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两被告以抵押的房产优先清偿上述债务。

原告为此提交了贷款申请表、个人收入证明、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他项权利登记证明、借款凭证、还款清单、催款通知书、利息清单,旨在证明原告与两被告间的抵押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具体金额、抵押登记情况、逾期还款情况等事实。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高某未作答辩。

鉴于两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已履行了借款的义务,被告李某某理应按约定的期限及利率偿还本金及利息,现其拖欠不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在被告李某某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亦可以按约行使抵押权。被告李某某买房所负债务系与被告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原告提出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被告高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某某银行嘉定支行借款本金x.52元、偿付截止2009年12月20日利息x.22元、罚息1244.11元;

二、被告李某某、被告高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某某银行嘉定支行以借款本金x.52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原、被告双方所订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计收);

三、被告李某某、被告高某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某某银行嘉定支行可以与被告李某某、被告高某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X镇某某区某幢某号某室的房屋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李某某、高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被告高某清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23.04元,减半收取1861.5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顾敏华

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徐松

审判员顾敏华

书记员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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