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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7-05-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浙刑三复字第39号

浙江省高某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浙刑三复字第X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某市看守所。

浙江省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金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7年3月30日作出(2007)金某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彭长娣均系湖南省安化县人,两人同居后,于2005年生育一子。2006年7月初,彭长娣到浙江省金某市婺城区X镇一美容厅当服务员。之后,彭长娣与他人同居。何某某多次要求彭长娣随其回家,均遭彭的拒绝。同年10月18日上午,何某某在白龙桥镇找到彭长娣,要彭随其回湖南老家,但彭不同意,两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何某某用双手猛掐彭长娣的颈部,并持菜刀威胁,后被他人劝开。当天中午11时许,何某某与彭长娣及彭的男友陈某坚等人一起到白龙桥镇X路X号卸妹饭店吃饭。何某某到附近的百货店购买了一把单刃水果刀藏在身上,返回卸妹饭店。后何某某再次要求彭长娣回老家,遭拒绝后,即取出水果刀猛刺彭长娣的左胸部一刀,致彭长娣主动脉破裂而当场死亡。何某某在欲逃离饭店时被现场群众当场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陈某坚、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高某、袁某某、康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法医学尸体及DNA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及从现场提取的作案凶器水果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亦供认不讳,所供与以上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感情纠纷而持刀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被害人对纠纷的引发也有一定过错,对何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浙江省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金某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启和

代理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黄寒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钟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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