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惠州市中X化工有限公司与三亚市崖城镇大蛋村民委员会四村林某某等44名村民产品责任纠纷案

时间:2007-04-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51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中X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4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黎仕胜,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X镇X村民委员会四村林某某等44名村民。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男,37岁,三亚市X镇X村民委员会四村人。

诉讼代表人:冼某某,男,46岁,三亚市X镇X村民委员会四村人。

44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一凡,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上诉人惠州市中X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改判驳回林某某等44名村民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因林某某等44名村民使用方法不当造成损失,惠州市中X化工有限公司自愿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林某某等44名村民经济损失38万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1451元,鉴定费8900元,共20351元,由林某某等44名村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1元由惠州市中X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开平

审判员曾某孝

代理审判员吴雄文

二ΟΟ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柴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