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三亚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金融花园D701-704室。
负责人: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芦某某,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爱江,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三亚三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三永凤凰城。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副总理。
委托代理人:谢勇杰,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海南分公司与三亚三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海南分公司(简称中建八局)与三亚三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三永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工程总造价为3500万元,三永公司已付工程款28710272.73元,尚欠中建八局工程款6289727.27元。
二、双方互不追究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任何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完毕,债权债务结清。
三、三永公司欠款扣除工程质保金70万元后,余款5589727.27元分期向中建八局支付。调解书生效后1个月内支付150万元,第5个月内再支付50万元,剩余款项在第10个月内付清。该款付清同时,中建八局向三永公司开具已付款发票。
四、工程质保金70万元在质保期(2005年10月17日至2010年10月17日)满后由三永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中建八局。
本诉受理费51010元、保全费40520元由中建八局负担,反诉费38610元由三永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合欢
审判员曾人孝
审判员何冰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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