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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祁东县洪桥镇祁丰村油铺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教师,住(略)。

被告祁东县X镇X村油铺村X组。

负责人刘某丙,该组组长。

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祁东县X镇X村油铺村X组(以下简称“油铺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周某乙,被告油铺组负责人刘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自出生之日起就具有被告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原告于2003年1月8日与(略)教师周某乙登记结婚。婚后,原告的户口一直没有异议,且在国家尚未取消镇流筹、村提留等各种上交款期间,原告与被告集体组织其他成员一样,履行了各种上交款义务。现因祁东县城建设需要,被告油铺组的土地被征用。被告组成员2003年人平分配土地补偿费2000元,2006年3月15日人平分配土地补偿费2500元,2008年3月10日人平分配土地补偿费4500元。合计人平收益金额9000元。被告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均以原告与周某乙结婚,不是该集体组织成员之一为由,拒不分配给原告土地补偿费。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历年来按已分配的标准人均9000元分配给原告,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2003年1月与周某乙登记结婚及属于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的事实。

2、证人刘某丁、周某戊的证言,拟证明被告于2003年人均分配土地补偿费2000元,2006年3月15日人均分配土地补偿费2500元,2008年人均分配土地补偿费4500元,但被告均未分配给原告的事实。

3、(2008)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与原告同等情况的被告组成员刘某津被法院依法判决享受了上述各项补偿费的事实。

被告油铺组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原告请求给付人均土地补偿费9000元,除2008年3月10日人均分配土地补偿费4500元可以得到法律支持外,在此之前两次(其中2003年一次、2006年一次)分配(人均4500元)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且证据本身能够证明待证事实,且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自出生之日起其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处。2003年1月8日,原告与周某乙登记结婚,其户口也一直未迁出,并按规定与其他村民一样上交了各种规费。2003年、2006年3月15日、2008年3月10日,被告先后三次分别按2000元、2500元、4500元的标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给村民,但未分配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出生之日起就是被告集体组织成员,2003年1月8日与周某乙登记结婚后,户口仍未迁出,并与被告油铺组其他村民一样履行了各种上交义务,依法应当与被告其他村民对集体收益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08年3月10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4500元,于法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但前两次分配距原告2010年1月20日起诉之日,已逾二年。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前两次分配款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的观点,原告代理人亦予认可。故该辩论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的该部分款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祁东县X镇X村油铺村X组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配给原告刘某甲土地补偿费4500元,逾期未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问题借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某剑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朝晖

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X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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