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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王某某抢劫案

时间:2007-04-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刑二终字第16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窜到南海黄岐沿江路路段,由被告人王某某驾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搭载钟某某在街道上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沿江路瑞丽花园门前路段时,见到被害人张某某身上挎着挂包驾驶摩托车同方向行驶,两被告人即开车从左后侧靠近张某某,由被告人钟某某伸手拉扯张的挂包(啡色的米奇老鼠牌皮革挂包,内有一台银灰色(略)小灵通移动电话及现金人民币52.9元,合共价值人民币554.4元)、将张某某连人带车拉倒在地上并继续加速往前行驶。张某某紧抓着挂包不放手并大喊救命。拖行约20米后,被告人钟某某见无法抢到挂包便放手,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加速逃离现场。路X路段并目睹整个抢劫过程的休班民警李某某立即驾驶摩托车并连同附近的治安队员梁某某一起追至黄岐嘉洲花园对面的中联沐足路口,后将两被告人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钟某某的笔录、照片,反映:案发当天,我背着挂包驾驶摩托车途经黄岐瑞丽花园门口路段时,突然有两名男子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C摩托车从我的左后侧来到我车旁,坐后座的男子突然伸手抓住我身上的挂包用力拉抢,我即连人带车倒在地上,那两名男子驾驶摩托车继续加速前进,抓住我挂包的男子也没有松手,我被拖在地上拖行,便大叫“救命”和“抢嘢”,我被拖行约20米后,坐后座的男子见包带未被拉断便放手,我躺在地上,那两名男子驾车往黄岐步行街方向逃跑;我被抢的包里有现金人民币52.9元、1台银灰色小灵通手机;那两名男子我并不认识,驾驶摩托车的男子穿黄色衣服,平头,抢我挂包的男子穿白底黑色线条衣服,短头发,我被拖行时脸朝上,看见他的样子。经辨认,被害人指出被告人钟某某就是坐摩托车后座抢其挂包的男子。

2、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及辨认同案被告人王某某的笔录、照片,交代:案发当天我租乘被告人王某某的摩托车打算去名迪网吧,至“中联沐足”路口时,有一辆摩托车冲上来把我们逼停,我以为有人打我,即和王某某跳车分头逃跑,后被抓获;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有时称不认识被告人王某某,有时称在半个月前认识王某某,是老乡,在法庭上又称不认识王某某。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辨认同案被告人钟某某的笔录、照片,交代:案发当天,我开摩托车搭老乡“阿平”去黄岐嘉洲花园,到达嘉洲花园正门附近准备停车时,突然有一男子开一辆摩托车撞上我的车,我不知发生什么事,怕被打,即和“阿平”下车分头逃跑,后被抓获;我于2003年认识“阿平”;当天我穿黄色长袖衫,黑色长裤,剪平头,“阿平”穿白色短袖衫。

4、证人李某某(打击双抢专业队队员)的证言及其辨认两被告人的笔录、照片,反映:案发当时,我经过黄岐瑞丽花园门口路段,突然有一辆无牌红色男装125C摩托车在我身边飞快地驶过,然后在我前面约20米处减慢速度,车上的两名男子均没戴安全头盔,开车的男子短头发,穿黄色圆领衣服,坐后座的男子短头发,身穿白底黑色竖线条衣服,黑色裤子,出于职业敏感性,我感觉那两名男子是“飞抢”人员,便一直盯着那两名男子,那两名男子减速后向在他们前方行驶的一辆女装摩托车慢慢靠近,坐后座的男子伸手抢驾驶女装摩托车女子的挂包,女子被连人带车拉倒在地上,男装摩托车加速向前行驶,女子没有放手,被男装摩托车拖行,我见那两名男子将那女子拉倒在地即追上去;女子被拖行约20米后,坐后座的男子放手松开挂包,男装摩托车加速向步行街驶去,我追至步行街口时看见梁某某在钙骨馆门口,即大叫“抢嘢呀,抓住他”,那两名男子高速驶入步行街,我和梁某某紧追其后,转了几条街,追到嘉洲花园对面“中联沐足”时,我和梁某某追上那两名男子,梁某某用摩托车将他们的摩托车逼停在路口的墙边,那两名男子即跳下车向不同方向逃跑,梁某某追开车的男子,我追坐后座的男子,后将两人抓获;追的过程中,那两名男子一直在我视线范围内,直到抓获他们。经辨认,李某某指出,两被告人就是在瑞丽花园门口抢劫的男子,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被梁某某抓获,被告人钟某某被其抓获。

5、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两被告人的笔录、照片,反映:案发当天,李某某约我吃晚饭,我到步行街的钙骨馆门口,坐在摩托车上等李某某,接近19时,我听到有人大叫“抢嘢呀,抓住他”,我朝叫声看过去,见两辆摩托车一前一后从瑞丽花园往步行街方向而来,大叫的人是李某某,我即发动摩托车加入追赶,转了几条街,追至嘉洲花园对面“中联沐足”时,我用我的摩托车将抢包男子的摩托车逼停在路口的墙边,车上的两名男子弃车分头逃跑,李某某追坐后座的男子,我追开车的男子,后将两人抓获,被我抓获的男子穿黄色圆领衣长袖衫,黑色长裤,被李某某抓获的男子穿黑白相间直条短袖衫,黑色长裤,两人共乘一辆无牌红色男装摩托车。经辨认,梁某某指出,被告人王某某是被其抓获的男子,被告人钟某某是被李某某抓获的男子。

6、佛山市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7、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经过证明、扣押物品清单。

8、被害人伤情的法医学鉴定书,反映被害人张某某肢体多处擦伤,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9、抢劫现场的勘查记录、照片及被抢物品、被害人的摩托车、破损衣服的照片。

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犯罪未遂。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轻微伤,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诉人钟某某上诉提出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应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钟某某提出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应宣告无罪的理由,经查,被害人报某陈述、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现场目击证人李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均指证其伙同同案人王某某骑摩托车抢夺并拖拉被害人的事实。故该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某某、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飞车抢夺的过程中遇到被害人反抗时,仍驾车拖拉被害人欲夺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二项的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上诉人钟某某的上诉理由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智鸿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古加锦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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