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X年X月X日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客户服务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资产保全部经理,住(略)。
被告东营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驻东营市东城辉煌庄园X号楼。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02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略)元给被告使用,月利率4.975‰,期限为一年。同日,被告又用自己的二处商用房作担保,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方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因资金困难,经过与原告协商展期贷款,被告偿还了部分欠款,至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略)元及相应利息,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略)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0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贷款本金(略)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按双方原先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逾期归还贷款,自愿将己抵押给原告的二处房产交由原告依法拍卖归还贷款;
三、诉讼费用(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张勇
二○○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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