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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与东营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2-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二初字第9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X年X月X日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客户服务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行资产保全部经理,住(略)。

被告东营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四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驻东营市东城辉煌庄园X号楼。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02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略)元给被告使用,月利率4.975‰,期限为一年。同日,被告又用自己的二处商用房作担保,与原告签订了《抵押合同》,原告向被告发方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因资金困难,经过与原告协商展期贷款,被告偿还了部分欠款,至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略)元及相应利息,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略)元及相应利息损失,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0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贷款本金(略)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按双方原先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逾期归还贷款,自愿将己抵押给原告的二处房产交由原告依法拍卖归还贷款;

三、诉讼费用(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张勇

二○○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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