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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明润塑料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7-08-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6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宇飞,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明润塑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村X路第二工业区。

经营者何和成。

委托代理人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杨某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工伤待遇包括:一审支持的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336元、医疗期间工资1888.3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略)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略)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略)元、假肢安装费(略)元、司法鉴定费1260元)及一审未支持的今后的假肢更换费用(略)元共计(略).37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各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明润塑料厂自愿赔偿上诉人杨某某的工伤待遇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336元、医疗期间工资1888.3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略)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略)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略)元、假肢安装费(略)元、司法鉴定费1260元、今后假肢维修、更换费用(略)元。以上各项目共计(略).37元。

二、对于上述赔偿款项,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明润塑料厂应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支付完毕,之后双方因本次工伤损害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上诉人杨某某不再就本次工伤事故向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明润塑料厂主张任何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明润塑料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徐立伟

代理审判员张梦阳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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