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明润塑料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7-08-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6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宇飞,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明润塑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村X路第二工业区。

经营者何和成。

委托代理人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杨某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工伤待遇包括:一审支持的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336元、医疗期间工资1888.3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略)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略)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略)元、假肢安装费(略)元、司法鉴定费1260元)及一审未支持的今后的假肢更换费用(略)元共计(略).37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各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明润塑料厂自愿赔偿上诉人杨某某的工伤待遇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336元、医疗期间工资1888.3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略)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略)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略)元、假肢安装费(略)元、司法鉴定费1260元、今后假肢维修、更换费用(略)元。以上各项目共计(略).37元。

二、对于上述赔偿款项,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明润塑料厂应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支付完毕,之后双方因本次工伤损害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上诉人杨某某不再就本次工伤事故向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明润塑料厂主张任何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明润塑料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徐立伟

代理审判员张梦阳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邱雪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