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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文峰乡长举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某乙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10-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552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寻乌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下称长举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1949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住(略),系刘某乙之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凌丽丽,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黄某丁,男,1953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黄某戊,男,1964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第三人黄某己,男,1965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X乡X村园下组

案由:果园承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长举村委会不服寻乌县人民法院(2004)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10月15日自愿达成协议,并同意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该协议的内容如下:

一、上诉人长举村委会补偿被上诉人刘某乙人民币(略)元(60元/株×221株)。

二、被上诉人放弃本案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已由被上诉人刘某乙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已由上诉人长举村委会预交),合计人民币1200元,由上诉人长举村委会承担。

上述给付款项合计人民币(略)元,上诉人长举村委会应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的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军

审判员付忠

审判员袁海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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