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修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又名冯某江,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5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修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0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到修武县X路中国银行查询工资,查询后乘无人注意之机,将城关镇X村民梁×金停放在该银行门前的一辆红色大阳摩托车盗走,该车价值4020元。案发后,该车已追退失主。公诉机关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冯某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1、被害人梁×金关于其停放在环城西路中国银行门口的一辆红色大阳100型摩托车被盗,次日经中国银行保安吴×四联系,由冯某某主动返还该车的陈述;2、证人吴×四证实,梁×金丢失摩托车的第二天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中国银行询问是否有人丢车,并将该车归还梁×金的事实;3、价格鉴定结论书;4、被盗车辆照片、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5、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与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且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助理审判员杨波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国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