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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盗窃案

时间:2007-09-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0285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女,20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沅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X镇X路X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4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7月27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黄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服从原判。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黄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东

代理审判员张虹

代理审判员杨立军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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