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与罗某丙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6-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渝一中民终字第493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渝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乙,男,(略)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略)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重庆市沙坪坝区金秋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略)-1。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重庆市沙坪坝区金秋建筑设备租赁站员工,住(略)。

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与被上诉人罗某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4日作出(2007)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0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罗某乙、任某某与被上诉人罗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丁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31日,原告以重庆市沙坪坝区金秋建筑设备租赁站名义与被告下属的总承包分公司签订《建筑周转物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钢管、钢模、U型卡、扣件等物租赁给总承包分公司用于其承建的白市驿花卉展示中心项目工程,总承包分公司交纳押金5,000元;租金按月结算,总承包分公司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租金的80%,剩余的工程完工后付清,租赁的物资材料如有丢失,按合同签订的成本价赔偿,在办理完手续后十日内支付,逾期不付,视为继续租用,并另收30%的违约金;合同还对租赁物的价格、成本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将租赁物交给总承包分公司使用,总承包分公司也陆续归还了部份租赁物资,并支付了部份租金和赔偿金。现丢失的租赁物按合同成本价计算的赔偿金为:2004年2月29日至4月30日期间丢失锣栓等配件共计折价13,857.50元;2004年6月14日结算,又欠钢模176.1755米、角边1852.85米、U型卡(略)个、山型卡270个,共折价43,529.16元;2004年9月13日结算,又欠钢管8987.9米、扣件(略)个、折价为194,218.70元;2005年2月28日结算,欠钢管152.5米、扣件263个、U型卡432个、锣栓118个,折价为4,699.65元。以上合计赔偿金256,305.01元。

审理中,经双方确认,截至2005年2月28日止,被告累计应付租金325,059.07元。被告实际支付租金情况为:2004年2月18日支付36,347.25元,同年3月13日原告以欠被告的钢材款冲抵租金29,126元,2004年7月29日支付50,000元,2005年1月11日支付48,000元,同年1月25日支付32,000元,7月18日支付30,000元,10月17日支付50,000元,2006年1月26日支付30,000元,被告合计支付租金305,473.25元,另以押金冲抵5,000元,现尚欠14,585.82元。赔偿金支付情况为:2004年8月9日赔偿30,000元。2005年1月9日以物资冲抵赔偿款26,553.94元,2005年6月3日赔偿80,000元。被告合计赔偿136,553.94元,现尚欠赔偿金119,751.07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建筑周转物资租赁合同、物资(发)料单、物资(收)料单、收费结算清单、清偿付款协议书、转帐支票存根、原告职员淡东升出具的欠条、银行汇票、收费结算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总承包分公司签订的《建筑周转物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被告提出该合同第七条无效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告按约为总承包分公司提供租赁物后,总承包分公司就应按合同约定每月五日前支付上月租金的80%,工程完工后支付剩余的20%,鉴于双方在庭审中无法确认工程完工时间,而2005年2月28日双方结算后,就没发生新的租赁关系,因此2005年2月28日可视为工程完工时间,所有租金在此时就应当结清,总承包分公司未能付清租金,属违约,应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14,585.82元;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该滞纳金实为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总承包分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但由于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标准,本院认为应自2005年2月28日结算之日起,以实欠租金为本金,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根据此后实际付款情况分段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对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101,382.17元的诉讼请求不予主张。合同履行完毕后,总承包分公司未能将租赁物及时归还原告,应按双方结算进行赔偿,承包分公司欠原告赔偿款119,751.07元,应向原告支付;由于未能按合同约定在双方结算后十日内及时支付赔偿金,还应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标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逾期未赔偿视为继续租用并加收30%违约金”实为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该标准约定过高,原告诉讼请求中提出的“除继续计算租金外,另支付按月息2%计算的违约金”,也系损失的重复计算,本院不予主张,总承包分公司应自双方结算之日起十日后,按实际支付赔偿金冲抵丢失物资后尚欠物资的租金为标准,根据赔偿金实际支付情况分段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较为适宜。总承包分公司系被告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某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遂判决:一、由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支付原告罗某丙租金14,585.82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其中2005年3月1日至同年7月17日期间,以124,585.82元为本金;2005年7月18日至2005年10月16日期间,以94,585.82元为本金,2005年10月17日至2006年1月25日期间,以44,585.82元为本金;自2006年1月26日起,以14,585.82元为本金,计算至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此款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二、由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支付原告罗某丙物资赔偿金119,751.07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其中2004年6月25日至2004年8月8日期间,按每日234.21元计算;2004年8月9日至2004年9月23日期间,按每日212.68元计算;2004年9月24日2005年1月8日期间,按每日475.28元计算,2005年1月9日至2005年3月11日期间,按每日448.73元计算;2005年3月12日至2005年6月2日期间,按每日453.97元计算;2005年6月3日起按每日249.42元计算至赔偿金全部付清之日止)。此款限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罗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35元,其他诉讼费4,000元,财产保全费7,500元,合计23,535元,由原告罗某丙负担11,767.50元,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负担11,767.50元。

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周材租赁合同系金秋租赁站制定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诉人附加了双重责任,明显违背公平原则,该条款应为无效条款,一审法院却认定该条款有效,以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所认定欠付租金和物资赔偿金与事实不符,属事实认定不清。3、一审法院采信了3张没有经办人汤云昌签字的租金结算单作为认定租金的依据,导致认定事实有误。故请求: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07)沙民初字第X号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罗某丙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下属的总承包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某丙签订的《建筑周转物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其中第七条的约定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格式条款,上诉人认为该条款为无效条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编号为(略)号资金结算中心转帐支票所支付的资金性质均认可为租金,由于该支票存根注明为材料款,一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对所支付资金性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认定凡支票存根注明为材料款的支付款项均为租金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所认定上诉人欠付租金和物资赔偿金金额无误。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采信3张没有经办人汤云昌签字的租金结算单,导致案件认定事实有误。本院认为,虽然该3张租金结算单无经办人汤云昌签字,但3张租金结算单的内容可以通过汤云昌签字的收、发料单予以印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其他诉讼费4000元,合计(略)元,由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应君

审判员陈孟琼

代理审判员谢葵

二00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明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