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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范某某、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9-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成民初字第861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成都市新都区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X镇大道口。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钢,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通伟,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新都区X村信用合作社诉被告范某某、成都花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市新都区X村信用合作社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市新都区X村信用合作社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卫红

代理审判员尹英

人民陪审员范某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熊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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