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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巨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心碟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录音制品复制、发行权纠纷案

时间:2006-11-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第227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第X号

原告广东巨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霞,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心碟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卢湾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密云县X镇七孔桥西。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

原告广东巨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心碟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碟公司”)、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百科公司”)侵犯录音制品复制、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翁才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心碟公司与被告大百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上述两被告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巨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8日在被告心碟公司处购买外包装标有“音乐无极限自编号KC-(略)和KC-(略)”的光盘一盒两张,根据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鉴定可知,该两张光盘是由被告大百科公司复制。经查,光盘中的《驿动的心》、《我是个很容易掏心的人》、《一世情缘》、《天天等天天问》、《寂寞》5首歌曲的出版、发行权均为原告享有。两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某的情况下,擅自复制、发行原告享有出版发行权的歌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移交、销毁侵权录音制品;共同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连带赔付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歌曲《寂寞》的权利主张。

被告心碟公司与被告大百科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0日,华纳唱片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公司”)出具《版权授权书》,证明苏芮《亲爱的小孩》等25个节目(具体节目清单某附件)的镭射唱片及录音带版权是属于华纳公司持有。华纳公司独家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处理上述节目的镭射唱片及录音带报审及出版发行事宜,有效期从通过审批之日起计算为期三年。该授权书所附节目清单某包括姜育恒《驿动的心》、《一世情缘》、《痛快的歌》、《其实我真的很在乎》4个专辑。2004年11月11日,原告(甲方)与华纳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同意甲方购买苏芮《亲爱的小孩》等25个节目(具体节目清单某附件1)版权,并在中国加工出版及发行录音带及CD;版权期限为甲方获准出版以上节目后,乙方将提供版权给甲方,自上述节目通过审批之日起计三年只限于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上述节目;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现有第三者非法制造或盗录上述节目,乙方同意甲方代表向侵犯版权或非法盗录者以法律起诉。合同附件即节目清单某包括姜育恒《驿动的心》、《一世情缘》、《痛快的歌》、《其实我真的很在乎》4个专辑。2004年12月13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编号为(略)、(略)、(略)、(略)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录音制品)》,均记载:出版单某为广东音像出版社,制品名称分别为姜育恒《华纳经典系列1-25集--驿动的心》、姜育恒《华纳经典系列1-25集--一世情缘》、姜育恒《华纳经典系列1-25集--痛快的歌》、姜育恒《华纳经典系列1-25集--其实我真的很在乎》,出版形式为AT、CD,合同有效期三年,合同登记号分别为国权音字X-X-X、1641、1642、X号。2005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出具编号为文审音[05]X号《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记载:进口单某为广东音像出版社、发行载体为盒带/CD,版权提供单某为华纳,节目名称包括《姜育恒驿动的心》、《姜育恒一世情缘》、《姜育恒痛快的歌》、《姜育恒其实我真的很在乎》,批准文号分别为文音进字(2005)X号、X号、X号、X号。广东音像出版社出具《证明》,证明华纳公司授权原告,由广东音像出版社上报审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音像制品审查机构批准同意进口的编号为文审音字[05]26的相关专辑歌曲节目的复制权、发行权归原告独家拥有,原告拥有以自己的名义对中国境内的侵权盗版行为,诉诸法律追究责任的权利。

原告提供的正版CD《姜育恒驿动的心》、《姜育恒一世情缘》、《姜育恒痛快的歌》、《姜育恒其实我真的很在乎》的盘封及盘片上均标明“华纳唱片中国(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版权、广东巨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专有发行权、广东音像出版社”,还分别标注了“国权音字X-X-X、1641、1642、X号、文音进字(2005)89、90、91、X号、(略)-FX-X-X、349、350、351-00/A.J6”。上述CD盘封上均粘有注明“华纳音乐正版授权”的供防伪测试的“质量保证标签”。其中CD《姜育恒驿动的心》收录了《驿动的心》等11首歌曲;CD《姜育恒一世情缘》收录了《我是个很容易掏心的人》等10首歌曲;CD《姜育恒痛快的歌》收录了《天天等天天问》等11首歌曲;CD《姜育恒其实我真的很在乎》收录了《其实我真的很在乎》等10首歌曲。

2005年4月8日,原告在被告心碟公司处购得姜育恒CD一盒,该CD的彩页标注名称为《姜育恒精选再续情缘》。其中A盘标注“音乐无极限自编号KC-(略)”字样,B盘标注“音乐无极限自编号KC-(略)”字样,上述A、B盘的盘芯上蚀刻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以下简称SID码)被破坏,经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鉴定,上述A、B盘与鉴定中心样本库中SID码为(略)的样本光盘是同一生产源制造。原告提供的全国光盘复制单某来源识别码一览表显示被告大百科公司留存在公安部的SID码为(略)-205。上述被控侵权CD中的4首曲目即《驿动的心》、《我是个很容易掏心的人》、《天天等天天问》、《其实我真的很在乎》与原告4张正版CD中的4首同名曲目相同。

另查明,2006年6月15日,原告为本案与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为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按照每小时2,000元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总额不超过20,000元。原告为购买被控侵权CD花费13元。

以上事实,有《版权授权书》、《合同书》、《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证明书》、CD、《鉴定书》、全国光盘复制单某来源识别码一览表、《聘请律师合同》、购物收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正版CD、版权授权书、合同书以及《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在两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可以据此确认原告对《姜育恒驿动的心》、《姜育恒一世情缘》、《姜育恒痛快的歌》、《姜育恒其实我真的很在乎》4张CD专辑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发行权。原告取得前述录音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有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原告有权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音像复制单某在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单某提交有关证照、委托书以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等证明文件,并应当保存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和有关证明文件。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控侵权CD系由被告大百科公司复制,而该被控侵权CD收录了原告享有专有复制权、发行权的4首曲目,但被告大百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为光盘复制单某在接受委托时已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审查义务。因此,被告大百科公司在复制被控侵权CD时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4首曲目享有的复制、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录音制品的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音像制品是否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心碟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CD中收录了原告享有专有复制权、发行权的4首曲目,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CD具有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心碟公司、大百科公司的行为均侵害了原告对《姜育恒驿动的心》、《姜育恒一世情缘》、《姜育恒痛快的歌》、《姜育恒其实我真的很在乎》4张CD专辑中的4首曲目所享有的复制、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心碟公司、大百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心碟公司作为销售者,与被告大百科公司具有侵权的共同过错并构成共同侵权,故原告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心碟公司作为销售商应当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两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故由本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的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主张的复制、发行权属于财产权,且本案中没有涉及到对原告人格权造成侵害,故原告的该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东巨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姜育恒驿动的心》、《姜育恒一世情缘》、《姜育恒痛快的歌》、《姜育恒其实我真的很在乎》4张CD专辑中的歌曲《驿动的心》、《我是个很容易掏心的人》、《天天等天天问》、《其实我真的很在乎》所享有的复制权;

二、被告上海心碟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含有侵权曲目《驿动的心》、《我是个很容易掏心的人》、《天天等天天问》、《其实我真的很在乎》的CD《姜育恒精选再续情缘》;

三、被告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巨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四、被告上海心碟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巨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元;

五、原告广东巨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由原告广东巨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40元,被告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1,560元,被告上海心碟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军华

代理审判员陆凤玉

代理审判员胡震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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