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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梁某甲、李某某、梁某乙、赵某丁、路某某、梁某戊、王某、梁某庚、董某某与被上诉人梁某辛及原审第三人新乡县朗公庙镇王某庄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系梁某甲之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乙(系梁某甲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某(系赵某丁之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系梁某戊之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某,(系梁某庚之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新乡县X镇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壬,任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梁某甲、李某某、梁某乙、赵某丁、路某某、梁某戊、王某、梁某庚、董某某与被上诉人梁某辛及原审第三人新乡县X镇X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梁某辛于2007年2月26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占原告所承包荒岗土地的侵权行为,排除妨碍;判决被告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约x元;要求被告承担必要的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作出(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梁某甲等九人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08)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7)新民重字第221—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梁某甲、李某某、梁某乙、赵某丁、路某某、梁某戊、王某、梁某庚、董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7)新民重字第221—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梁某甲等8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曹根群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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