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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勇,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左回云、向首诚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某与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李某某与张某某于1980年11月共同修建的位于芙蓉区X乡X组的房屋[建筑许可执照号:建(80)字第X号]系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屋产生的利益由李某某与张某某共同享有,其中房屋出租收益每年4800元由双方各自所有一半2400元(如房屋租金发生变化,按实际金额享有权益),房屋如遇拆迁征收产生的所有利益由双方各自享有一半;

三、夫妻共同债务x元全部由李某某负责偿还,张某某补偿李某某x元,张某某先行支付李某某6000元,余款用房屋出租收益折抵,不足部分用房屋征收补偿款折抵;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人民陪审员向首诚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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