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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程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06-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刑初字第01454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12月1日被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程某某于2005年12月1日10时许,在本市朝阳区X乡X村暂住地内经营盗版光盘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起获激光视盘(略)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属非法出版物。赃物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程某某在庭审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峰、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扣押及收缴赃物清单、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程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共同销售非法出版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程某某均系初犯,认罪悔罪表现较好,故本院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程某某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某和各自的罪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臧德胜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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