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南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某某,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万宁市X镇X村委会人,从事个体运输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2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万宁市X镇X村委会人,农民,系受害人李某容的父亲,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某某,女,192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万宁市X镇X村委会人,农民,系受害人李某容的母亲,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甲,男,194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万宁市X镇X村委会人,农民,系受害人李某容的丈夫,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乙,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万宁市X镇X村委会人,农民,系受害人李某容的长子,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丙,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万宁市X镇X村委会人,农民,系受害人李某容的次子,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丁,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万宁市X镇X村委会人,农民,系受害人李某容的三子,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戊,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万宁市X镇X村委会人,农民,系受害人李某容的长女,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己,女,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万宁市X镇X村委会人,农民,系受害人李某容的次女,住(略)。
原审被告林某某,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万宁市X镇X村委会人,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符某某,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万宁市X镇X村委会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翁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卓某某、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文某丁、文某戊、文某己及原审被告林某某、符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07)万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翁某某以2007年7月23日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卓某某、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文某戊、文某己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翁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某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翁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上诉人翁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守冠
审判员苏庆华
审判员何书丰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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