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驻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齐某某、张某丙、王某丁、姜某某、王某戊、王某己、胥某某、王某庚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东营市利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利东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辛,董事长。
以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城民建大厦。
原告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齐某某、张某丙、王某丁、姜某某、王某戊、王某己、胥某某、王某庚与被告杜某某、东营市利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利东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杜某某、东营市利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利东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9月18日前支付原告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齐某某、张某丙、王某丁、姜某某、王某戊、王某己、胥某某、王某庚股权转让金420万元。
二、被告杜某某、东营市利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利东桩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9月18日前支付原告违约金11.7万元。
三、如被告东营市利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现有的房地产(府前街X号)拍卖或转让成交时,除支付建设银行贷款后优先支付此款。
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原告负担9479元,被告负担(略)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焦伟
审判员董庆忠
审判员王某蓉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孙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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