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梁某甲、梁某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博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甲

原告梁某乙

委托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新新家园二号楼东单元。

负责人孙某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冷某某

被告博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被告王某

原告梁某甲、梁某乙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博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甲、梁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家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冷某某,被告博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汽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梁某甲、梁某乙诉称:2009年12月2日20点30分许,被告王某驾驶被告博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的豫x轻型自卸货车沿焦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焦温高速桥北侧时与由南向北梁某恩驾驶的豫x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梁某恩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博爱县交警部门处理,作出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梁某恩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对豫x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二原告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车损共计x元。2、判令被告博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被告王某共同赔偿二原告亲属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车辆损失费、定损费1405元,共计x元,扣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的x元,应赔偿x元,按责任划分应赔偿x.2元,扣除被告王某已付x元,还应赔偿x.2元。3、判令被告博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和被告王某共同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4、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死亡赔付范围内赔偿,财产同意按损失承担,但定损费、诉讼费不应承担。

被告汽运公司辩称,1、汽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予x号车辆的实际车主是王某,王某与我公司是挂靠关系,挂靠合同到期后,我公司多次催王某将车辆转出,王某拒不转出,因此该责任应由王某承担。2、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者梁某恩应承担80%的责任,王某承担20%的责任。3、精神抚慰金要求过高。

被告王某辩称,该起事故死者梁某恩是酒后驾驶撞到我的车上的,我仅仅是拉的货超吨了,我可以适当赔偿,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我的精神及经济也受到了损失。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本起事故的成因、责任如何划分,赔偿费用如何承担。

二原告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2、受害人梁某恩的火化证明一份。3、受害人梁某恩的户籍证明一份。4、博爱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5、予x号车行车证复印件一份。6、王某的驾驶证复印件一份。7、予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8、博爱县金博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对受害人摩托车的定损单一份。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后认为,对原告提交的八份证据材料均无异议,但二原告没有提交受害者的户口注销证明和死亡证明,对定损费我方不应承担。

被告汽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后认为,对原告提交的第五组证据材料有异议,没有原件相印证。对其他证据材料无异议。

被告王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后认为,对原告提交的八份证据材料均无异议,但原告没有提交受害人的摩托车的行车证。

本院对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八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符合证据属性,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就本案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汽运公司就本案的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博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货车挂户合同一份。2、王某的保证两份。用以证明汽运公司不应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对被告汽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后认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合同证明了车辆是汽运公司的。对第二组证据材料有异议,王某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所作的保证不符合证据属性。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对被告汽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

本院对被告汽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后认为,第一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被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材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王某就本案的争议焦点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陈述意见,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2009年12月2日20时30分,受害人梁某恩驾驶予x号二轮摩托车沿焦张路由南向北行至焦温高速桥北侧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予x号轻型自卸货车相撞,致梁某恩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受害人梁某恩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受害人梁某恩的继承人有:女儿梁某甲,儿子梁某乙,二人均已成年。

另查,被告王某已支付二原告赔偿款x元,应在此部分认定。

诉讼中,二原告与三被告已就保险赔付达成协议,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于2010年6月20日前一次性赔付二原告因受害人梁某恩死亡所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x元,财产损失1245元。被告王某、博爱县汽车运输总公司对上述赔偿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受害人梁某恩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受害人的继承人梁某甲、梁某乙应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被告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且王某系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故被告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原告诉请判令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车辆损失费、定损费及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要求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数额比实际数额低,应以二原告要求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为准,对其它数额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计算,超出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要求被告汽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已经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达成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某甲、梁某乙x元。(计算方法: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车辆损失费1245元、定损费160元,合计x元,扣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赔付的x元,下余x元,被告应负担该款的20%,计x元,再扣除被告王某已付的x元,计x元。)

二、被告王某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某甲、梁某乙精神抚慰金x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梁某甲、梁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64元,由原告梁某甲、梁某乙负担2000元,被告王某负担2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继森

审判员董斌

审判员王某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常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