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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统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7-06-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行终字第6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高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狮市统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X镇X村新东工业区统一与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委员会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市桃园县X镇X路X巷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13。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石狮市统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简称石狮统一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狮统一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石狮统一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狮市统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石狮市统一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冰

代理审判员钟鸣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00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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