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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民和县川口镇人民政府、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经终字第1号

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东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62年9月,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锡存,系川口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冶某某,系川口司法所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某某,男,汉族,现年43岁,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铁某梅,系川口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民和县X镇人民政府、被上诉人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6)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主张放弃贷款利息于2007年元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刘某某承担36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华清

审判员丁亮

代理审判员韩英俊

二00七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侯元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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