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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6年6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x元,2009年2月前分两次共还款x元,现依然欠款x元,经多次催讨被告仍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x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900元。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借条一份支持其诉讼请求,证明被告借原告x元,还了x元。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借了x元,已还x元。但被告是给朋友帮忙,钱借给了姓黄某。

被告提供借条一份支持其答辩意见,证明被告借原告的钱又借给了姓黄某。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该证据被告无异议,故应作为定案的证据。被告提供的借条(借给姓黄某借条)与本案无关,故不作为定案的证据。

依据原、被告诉辩意见以及对证据质证意见查明以下事实:2006年6月2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人民币x元,借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于2009年2月前分两次向原告还款x元,尚某x元,自2007年6月26日起至2009年2月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该期间的利息为4927.5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x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900元。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责任。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自2007年6月26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1900元,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形成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尚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支付利息1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聚

人民陪审员李某珍

人民陪审员赵洁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崔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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