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美盛典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峻峰华亭嘉园D座X室。
法定代表人禹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书研,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高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X号楼X-502。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建成,北京市润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中美盛典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高美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本诉及反诉案中,北京中美盛典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盛高美科技有限公司均于200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对方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中美盛典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盛高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美盛典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盛高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北京盛高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北京中美盛典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中美盛典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万零七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七千九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北京盛高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千九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王某丞
人民陪审员陆有才
人民陪审员占锦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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