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甲、翟某某、周某乙、周某丙与卢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夏彪,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丽,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周某甲、翟某某、周某乙、周某丙与卢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卢某某于2009年4月20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周某甲翟某某的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周某乙、周某丙及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周某甲承担的内容;2、诉讼费由周某甲、翟某某、周某乙、周某红承担与。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周某甲、翟某某、周某乙、周某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翟某某及周某甲、翟某某、周某乙、周某丙委托代理人夏彪,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2月1日,被告周某甲因承包林源大厦工程购买材料向原告借款x元,商定利息为月息1%,并出具借条,约定周某甲于2008年2月28日前归还原告,如到期不还用房产抵还。被告周某甲还将其位于焦作市X街X号院的房产证原件交给了原告。借款到期后,原告于2008年4月将周某甲起诉至解放区人民法院,要求周某甲偿还借款。经法院调解,原告与被告周某甲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08年11月30日前分三次向原告偿还借款x元。解放法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被告周某甲未履行法院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于2008年1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周某甲与被告崔文英于2008年4月22日在解放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解放区X街X号院X号房产、卫校西街房产归周某乙、周某丙所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全部由周某甲承担。…原告认为,被告周某甲与翟某某的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被告人周某乙、周某丙,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周某甲承担的约定完全是为了逃避债务,依法应当撤销。另查明,被告周某甲与被告翟某某离婚协议中的解放区X号院X号房产与被告周某甲抵押给原告的解放区X街X号院X号房产属同一房产。该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为周某甲,共有人为周某乙等三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周某甲与被告翟某某在解放区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关于离婚这一条款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位于解放区X号院X号房产属周某甲及其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被告周某甲在其到期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债务人的赠与行为。故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周某甲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子女部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因债务纠纷起诉周某甲的调解书中,由周某甲一人承担偿还义务,应由周某甲的财产清偿债务,该项内容不具有可撤销性,故原告要求撤销协议中关于周某甲将全部债务由其承担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1、撤销被告周某甲与被告翟某某离婚协议中“解放区X街X号院X号房产、卫校西街房产归周某乙、周某丙所有”的协议内容;2、驳回原告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周某甲承担。

周某甲、翟某某、周某乙、周某红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是错误的。1、卢某某请求由周某甲、翟某某、周某乙、周某红共同偿还债务的请求是错误的。卢某某只与周某甲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与另外三上诉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周某甲的房产是周某甲、翟某某、周某乙、周某红的共同财产,不能由周某甲一人行使处置权,即不能用翟某某、周某乙、周某丙享有的产权部分来偿还周某甲一人的个人债务。3、周某甲借卢某某的借款,另外三上诉人并不知情,另外三上诉人也没同意用其各自享有的房屋产权部分用来偿还周某甲个人的债务。4、周某甲和翟某某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具有不可撤销性,应受法律保护。二人处置他们的合法房产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书撤销该离婚协议的条款适用《合同法》第74条规定,违背《合同法》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判决撤销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卢某某的诉讼请求,由卢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卢某某未提供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1、卢某某在一审时并未让周某甲、翟某某、周某乙、周某红共同偿还债务。2、协议应该撤销,周某甲不能处分债务人财产。3、周某甲借钱是否告知家人不是逃避偿还债务的理由。4、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影响对他人的债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周某甲与翟某某的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赠与是否具有可撤销的情形。

针对争议焦点,周某甲、翟某某、周某乙、周某红的主张同期上诉理由。

针对争议焦点,卢某某的主张同其答辩理由。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周某甲与卢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位于解放区X号院X号房产属周某甲及其部分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周某甲作为债务人,在其到期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与翟某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位于解放区X号院X号的其名下的房产无偿赠与周某乙、周某丙所有,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卢某某作为债权人要求撤销债务人周某甲的赠与行为,本院应予支持。周某甲、翟某某、周某乙、周某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周某甲、翟某某、周某乙、周某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雷前华

审判员董翠果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沈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