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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55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后公诉机关补充提交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滥伐林木被行政处罚的证据,本院于2010年7月1日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购得位于孟津县X镇X村八组东沟承包地的桐树32棵,杨某113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雇佣郭×、周一×、周二×将其采伐。经孟津县林业局调查规划管理站鉴定,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30.3167立方米,其中桐树活立木蓄积12.023立方米,杨某活立木蓄积18.2937立方米。被告人杨某某于2009年12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审理过程中杨某某主动将非法所得6400元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周一×、周二×、陈一×、张××、王××、陈二×、朱××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滥伐现场示意图、滥伐现场立木材积,鉴定报告,孟津县林业局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出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建宏

审判员刘雷

代理审判员谢晓涛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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