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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赣南美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07-11-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赣中民三终字第82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赖杨生,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南美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炜,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郭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7)章民一初字第072—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要求撤销原判,按规定赔偿我各项补助金共计x.75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上诉人郭某某被聘请在被上诉人单位的拉丝车间从事造粒工作。上诉人参加工作后,被上诉人为其在南康农业银行潭口分理处开设了工资存折帐户,每月的工资由被上诉人打入上诉人的帐户领取。2006年5月19日晚23时10分左右,上诉人在负责下料时,不慎将左手一起进了下料口,导致受伤。在此之前,上诉人共计领取工资为9369.81元,工作时间实为9个月。上诉人受伤住院治疗所花的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付清。上诉人受伤住院32天。经医院诊断为:左中环小指缺损伤,左拇指皮肤组织缺伤伤。上诉人在家修养期间,被上诉人每月发放300元的生活补助费给上诉人计币3000元,2007年4月份以后的生活补助费尚未领取,2006年11月9日,经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上诉人为工伤。同年12月26日,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在赣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诉人为柒级伤残后,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经赣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赣市劳仲案字(2007)X号作出裁决,被上诉人对该裁决不服,故而成诉,要求依法处理。另:上诉人郭某某委托其代理人赖杨生于2007年4月25日向被上诉人发送了“律师催告函”,要求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11月1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即生效,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上诉人赣南美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同意支付上诉人郭某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费、就业补助费、停工留薪补助金等5万元整。该款限于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每月底前支付1万元。

二、双方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赣南美亚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红卫

审判员张美星

审判员胡小娥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宋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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