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住所地陕县新区陕州大道中段。

负责人殷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和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建森,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和平、郭建波,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崔建森、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1年11月,刘某某通过招录到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并被安排到三门峡东收费站收费岗工作。2004年冬,刘某某患慢性支气管炎、哮喘等病。2005年底,由于刘某某怀孕和慢性疾病的原因,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将其调整到监控室工作至休产假。刘某某产假期满后,由于身体弱并患慢性疾病,于2007年4月30日向单位请假,请假申请的主要内容为,“本人从小就有对各种油烟产生过敏的毛病,由于收费岗位的工作环境,患慢性支气管炎,医院根据我工作时间,建议治疗、休息或调整工作岗位。2006年手术后身体一直不能康复,确实不能担负起收费工作,给两个月的时间治疗,待身体完全康复后再投入工作”。该申请的批复意见是“情况属实,经多方了解刘某某同志身体状况较差,需进行一段时间的治疗,同意两个月的病假,2007年4月30日”。2007年8月23日,刘某某签收了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向刘某某下达告知书,内容为刘某某于2007年7月1日病假到期后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已累计旷工38天,限刘某某于2007年8月25日到三门峡东收费站报到,逾期不报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之后,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提供的三门峡东收费站2007年8月、9月的考勤表上没有刘某某的名字,但在考勤表下方备注为“刘某某旷工”。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为刘某某的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付至2007年6月份。2008年1月11日,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公司)向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下发“关于对三门峡分公司刘某某旷工处理的批复”,主要内容为,同意解除刘某某的劳动合同,请你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处理结果报备省公司。后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没有按照“批复”的意见对刘某某办理相关手续。而是于2009年向三门峡市湖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刘某某旷工,在向刘某某送达了期限到岗通知书,仍不上班等为由,申请仲裁委员要求确认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解除刘某某劳动合同行为合法有效。刘某某在该仲裁中提出仲裁反申请,以工作环境恶劣导致病情加重,加之生产后身体恢复较慢,要求调换岗位领导置之不理为由,要求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安排刘某某至适当工作岗位,支付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的工资,补交2007年以来的住房公积金、医疗金、养老保险金,支付刘某某几年来的治疗费和以后的治疗费。2009年8月14日该仲裁委作出三湖劳仲(2009)X号仲裁裁决书,内容为:1、确认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2008年2月25日与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有效。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给刘某某补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一次性支付给刘某某失业保险待遇6534元。3、刘某某的反请求事项本会不予支持。刘某某对该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安排适当的工作。2、支付刘某某2007年7月份至今的工资(每月1500)。3、补交刘某某2007年以来的相关社会保险费。

另查明,2009年8月20日,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通过公证处向刘某某送达一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同年9月4日,刘某某对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不服,向三门峡市湖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同年9月7日作出三湖劳仲字(2009)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理由是:你所请求的仲裁事项归属劳动合同争议,而该争议本会已经在三湖劳仲(2009)X号仲裁裁决书中作出了仲裁裁决。

原审认为,劳动权利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随意解除或终止。对于张姗姗、耿瑞丽、水澎潇、陈伟哲的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上四位证人系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的职工,其证言缺乏其他相关证据支持,故该四份证言不予采信。对于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在三湖劳仲(2009)X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后,生效之前作出并公证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的上述行为系三湖劳仲(2009)X号仲裁裁决后为之,该行为并不能补救三湖劳仲(2009)X号仲裁裁决前的行为,也对本案的审理不产生羁束力。且该行为的性质仲裁委在三湖劳仲案(2009)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已明确。刘某某作为劳动者,其对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应享有知悉权,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如若认为刘某某存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通知刘某某。本案中,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没有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故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刘某某依法可以享受相应的劳动者利益。故刘某某要求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刘某某要求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支付2007年7月以来的工资,补交2007年以来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因双方劳动关系未实际解除,刘某某的请求应当支持,考虑到刘某某在此期间未实际工作的情况,其工资酌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每月550元支付,相关社会保险费按相关规定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十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刘某某与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二、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根据刘某某患慢性疾病的事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三、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按照550元/月的标准为刘某某支付2007年7月份至安排适当工作岗位时止的工资。四、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到社会保险部门为刘某某补缴因纠纷而停止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相关数额以社保部门核准数字为准。上述第三、四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负担。

宣判后,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不服,上诉称: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解除刘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刘某某的知情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与刘某某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刘某某答辩称: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没有依法向刘某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刘某某通过招录考试后与省高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甲方为省高速公司,乙方为刘某某,合同约定在乙方严重违法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甲方即省高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刘某某被安排到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工作。其他基本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1、根据刘某某与省高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只有省高速公司有权在刘某某严重违法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提供的“关于对三门峡分公司刘某某旷工处理的批复”作为上下两级公司之间的内部文件,既不是解除与刘某某劳动合同的法律文书,也不是具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刘某某与省高速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因此批复而解除。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以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的名义作出,同样不能解除刘某某与省高速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故应认定刘某某与省高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判第一项不妥,应予撤销。2、根据劳动合同书约定,刘某某被安排到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工作,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是刘某某的直接用人单位,省高速三门峡分公司在省高速公司没有解除刘某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停发刘某某的工资,停止代缴保险费,侵犯了刘某某的合法劳动权益,原判决第二、三、四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基本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驳回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责任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马志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