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因与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16  当事人: 黄某、叶某、樊某   法官:   文号:(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51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津高民三终字第51号

案由

商标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区化工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天凯,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工。住福建省福州市古田路能源巷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村。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志胜,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红妍,天津泓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住所地,天津市X区科研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樊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干部。住天津市X区松杉照湖里10-1-501。

上诉人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他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尔康公司)和原审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医学研究所)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三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法官黄某建、李某、李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天津市惠尔康科技公司在1994年8月14日取得“惠尔康HEK”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第701244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豆乳。1996年4月30日,该公司的主管单位医学研究所向工商管理局申请注销了该公司。维他龙公司1993年3月17日成立,主要经营,果汁饮料、果味汽水、可乐等。公司注册资本10万美元。1997年6月6日,医学研究所与维他龙公司签订《惠尔康商标过户协议》,将第701244号惠尔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维他龙公司。1997年11月28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第701244号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出让人是天津市惠尔康科技公司,受让人为维他龙公司。2003年8月25日,国家商标局做出决定,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了该号注册商标。

惠尔康公司于1992年12月23日成立,主要生产经营范围是,饮料、罐某、果露酒等,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6800万元。从1993年开始,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与其字号“惠尔康”相关联的商标。国家商标局于1994年、1997年和1999年分别出具两份《商标核驳通知书》和一份《惠尔康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分别以惠尔康公司申请的商标与第701244号商标相近似或读音相同为由驳回了其申请。2001年4月28日,惠尔康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针对第701244号“惠尔康”商标转让不当的评审申请。2002年11月18日,该委员会出具《退回通知书》,认为其申请不属于该委受理范围。

惠尔康公司认为,两个被告明知天津市惠尔康科技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仍然签订了关于“惠尔康”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并假冒“天津市惠尔康科技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所有权,骗取了“惠尔康”商标转让的批准手续。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的规定,两被告的不当转让行为,影响了原告合法使用“惠尔康”商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两被告之间转让第701244号“惠尔康”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效;2、判令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

医学研究所抗辩,“惠尔康”商标转让与原告无关。公司注销与商标的注销概念不同。两被告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恶意串通,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

维他龙公司主张,1、二被告间转让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2、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从商标局1997年11月28日核准公告701244号商标,截至到1999年11月28日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在2003年8月25日前,701244号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商标,二被告的转让行为未侵害原告的利益。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在原审期间当事人均当庭出示或陈述,并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核予以认定。

原判要点

原审法院认为,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2年11月18日就原告惠尔康公司提出的第701244号“惠尔康”商标转让不当的评审申请做出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予以退回的结论,所以,原告就同一事实和理由于2004年6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涉诉的第701244号“惠尔康HEK”注册商标的原持有人即案外人天津惠尔康公司于1996年4月30日已被注销,注销之时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注销后,其公章应当上缴核准其注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在1997年6月12日,被告维他龙公司却与已经被注销的天津惠尔康公司共同申请转让第701244号“惠尔康HEK”注册商标,且在申请书上加盖有天津惠尔康公司的公章,被告维他龙公司与天津惠尔康公司转让涉诉注册商标的行为缺乏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故被告维他龙公司与天津惠尔康公司转让涉诉注册商标的行为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严重瑕疵。按照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相关权利由商标注册人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行使。被告医学研究所没有以天津惠尔康公司清算人的名义处置财产,而第701244号注册商标的转让是以已经被注销的天津惠尔康公司为转让人实施的。被告医学研究所关于转让第701244号注册商标是合法处置注销企业财产的抗辩理由,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惠尔康公司自1992年开始将“惠尔康”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早于被告维他龙公司成立的时间。相对于被告维他龙公司而言,原告惠尔康公司对“惠尔康”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自1993年开始,原告多次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与其企业字号“惠尔康”有密切联系的商标。而被告维他龙公司在受让涉诉商标时即存在严重瑕疵,受让后并未正常使用涉诉商标,二被告的转让行为严重妨碍了原告正当权利的行使及正当利益的实现。二被告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与被告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之间转让第701244号“惠尔康HEK”注册商标的行为无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被告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各负担600元。

上诉请求和理由

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责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诉理由是:⑴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厦门惠尔康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⑵维他龙公司与医学研究所之间针对701244号商标所签订的转让合同以及由此产生的商标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权利处分行为;⑶自1994年8月14日至2003年8月25日期间,701244号商标是一个合法存在的有效的注册商标;⑷在天津惠尔康公司申请注销后,701244号商标成为该公司的清算财产,医学研究所为该公司的清算组织,有权对701244号商标进行包括转让在内的处分行为;⑸天津惠尔康公司在701244号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盖章的行为,并没有改变转让行为实质上系发生于医学研究所与维他龙公司之间这一客观事实,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应成为导致该项转让行为无效的事由;⑹医学研究所与维他龙公司之间转让701244号商标这项在先权利的行为,不可能侵害厦门惠尔康公司在后申请的“惠尔康”商标的合法权益。

终审判决理由及法律适用

本院认为,本案是基于惠尔康公司因主张医学研究所与维他龙公司之间转让701244号商标权行为无效的商标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案外人天津惠尔康公司因被上级主管机关医学研究所申请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作为天津惠尔康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医学研究所在天津惠尔康公司被注销后,使用该公司的名义和公章办理申请转让“惠尔康HEK”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当。原审法院对该转让行为存在严重瑕疵无效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诸项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上诉人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某建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震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