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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虎某甲、虎某乙、虎某丙、虎某丁、虎某戊、虎某己、虎某庚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虎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虎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虎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虎某己,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虎某庚,女,X年X月X日生。

以上六被告委托代理人虎某丁,基本情况同上,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虎某甲、虎某乙、虎某丙、虎某丁、虎某戊、虎某己、虎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虎某甲、被告虎某乙、虎某丙、虎某戊、虎某庚的委托代理人虎某丁,被告虎某丁、虎某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关系,被告虎某甲长期不给原告赡养费,其他子女除虎某丙、虎某戊外,每月都向原告支付100元生活费,唯独被告虎某甲长期不给原告生活费。以前被告不给生活费原告都能宽容,可近年来,被告有固定收入,生活比其他兄弟们都强,却不尽赡养义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虎某甲和其他子女一样(虎某丙、虎某戊除外)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虎某甲从2009年1月1日起支付。

被告虎某甲辩称:我和虎某戊同是本市龙亭建筑公司失业职工,单位至今没有给我们办理职工退休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失业保险。我借我岳父几万元钱,从社区买了个人社会保险,至今账未还完。因为失业,没有收入,近些年对母亲经济上照顾不如从前,其他兄弟姐妹给母亲100元生活费只是近几年的事。我和虎某丙、虎某戊同是下岗失业工人,经济上比较困难。

2001年我遭遇车祸致残,至今大腿骨腔内仍用钢管支撑,现该案件还在诉讼中。我没有其他收入,原来我在陆福街有一套房出租,母亲当初搬进住时曾说租金损失让其他弟兄们摊,如今母亲要生活费,应先从这笔钱中扣除。

被告虎某乙、虎某丙、虎某丁、虎某戊、虎某己、虎某庚辩称:除虎某丙、虎某戊外,我们每月100元一直给付着。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杜某某今年85周岁,共有七个子女,原告每月有260元补助金。因被告虎某甲不给原告赡养费,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虎某甲和其他子女一样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元。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杜某某现已80多岁,其要求被告虎某甲和其他子女一样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虎某甲辩称其是下岗工人、经济困难不能成为不支付母亲赡养费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虎某甲辩称原告住其房期间的房租损失让其他兄弟兑钱给原告冲抵赡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虎某甲、虎某乙、虎某丙、虎某丁、虎某戊、虎某己、虎某庚自2009年8月起每人每月20日之前支付原告杜某某赡养费1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七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德亮

审判员毛爱

审判员毛庆昕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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