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住宅楼A座X层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X路飞亚达大厦5—X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某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计算机世界出版服务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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