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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63岁。

辩护人李文忠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清亮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公诉机关两次建议延期审理二个月。商丘市睢阳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及辩护人李文忠、李清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份,被告人付某某任河南未来农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经理期间,根据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产品销售、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孙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x元,至案发时造成x元无法返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吴某海、方道胜、修某、赵反修、丁某勤的供述;3、证人徐某玲、孙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有观光园入股入股合同、产品销售、委托理财、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合同、收据;5、鉴定结论、《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付某某辩称吸存数额没有那么多。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非法吸存人数及数额均有虚假。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吴某海(另案处理)为了经营大豆种子的需要,同魏旭霞(另案处理)合伙注册成立商丘市未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二人将公司名称更名为商丘市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1月14日后,被告人方道胜、修某某加入该公司,并于2005年8月19日,由被告人丁某某负责办理,虚报注册资本一千万元,并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吴某海、修某某、方道胜、魏旭霞、丁某某。法人代表吴某海,五人预谋以采用联合种植火龙果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向社会公布后,吸纳资金三千万元。吴某海、方道胜、修某某、丁某某等人为达到非法募集更多资金的目的,虚报巨额注册资本,虚假增加自然人认股等形式,将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分别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经营效益、隐瞒严重亏损事实,骗取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近万名社会群众的资金高达近8亿元。2007年3月份,被告人付某某任河南未来农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经理期间,根据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产品销售、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孙XX、狄XX、荣X、李一X、王一X、李一X、李二X、邵XX、王二X、王三X、毛XX、周XX、徐XX、霍一X、霍二X、田XX、狄XX、杨XX、徐XX等人,非法吸收资金110万元。非法获取服务费30万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付某某供述证实,2006年3月份自己投资了2万元在未来农业随后,陆续以其妻赵秀琴的名义投资了25万元,返还的利润也都投入了未来农业。采取的形式主要是“借款协议”、“消费卡”、“产品销售”、“购买原始股”等。2007年3月份未来农业经付某某、张景环、周景新、李文聚(付某后来周景新、李文聚不算付某某的人了)、王新荣五人申请在睢县设立了未来农业睢县办事处,付某某任主任。期间介绍了未来农业前景如何好、利润汇报非常高的宣传来吸纳社会群众参与未来农业的投资。

经他自己在睢县发展的投资户有李深杰10万、邵玉荣2万元,所得提成8400元全部购买了原始股。王素梅投资10万元,提成付某某没有要,给了王素梅。还有狄翠莲投资了6万元,孙某某投资了9万元,狄爱莲2万元,李际真投资了3万元。他们的提成付某某没有要,领取后交给了投资人。其他人在睢县发展多少人投资,投资多少钱他不清楚。

2、孙某瑞等19名被害人陈述证实,在付某某及其睢县公司人员的宣传鼓动下,先后分别向未来农业投资,共注入资金100万余元。

3、被害人孙XX等19人与未来农业签订的委托出资等合同及收据证明向未来农业投资情况。

4、证人吴某海、丁某某、方道胜、修某、赵反修某明未来农业成立后,几人商定后以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在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成立委托机构,向群众吸收资金的情况。

5、商丘市银监局证明,未来农业公司未在银监部门注册。

6、经付某某确认的在未来农业领取的服务费审批表证明,付某某吸取存款后在未来农业领取服务费共30余万元。

7、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明,未来农业吸收资金及所造损失的情况

8、户籍证明证实,付某某出生于1947年2月18日。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付某某在未经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辩护人此辩护观点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以采信。

关于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非法吸收的数额没有那么多的问题。经查,彭玉珍、夏某某、黄某乙、徐某某、吴某某等人系自己或经他人介绍向未来农业投资的,其数额不应算作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因此,被告人付某某及辩护人此辩护意见,理由充足,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未经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付某某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建波

审判员李艳霞

审判员朱凤菊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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