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于某甲、陈某、季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某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甲、陈某、季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6月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晓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何某某,被告人于某甲、陈某、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甲在郑州市中原区X路X路交叉口西南角的金汉宫网络会所上网时,因看不惯被害人何某某要其香烟,随打了何某某一耳光。当何某某逃跑时,于某甲谎称何某某盗窃了自己的手机,遂纠集被告人陈某、季某追逐何某某,并对其拳打脚踢,致使何某某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何某某外伤后右上颌骨额突骨折,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2010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5日,被告人于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甲、陈某、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某的报案及陈某,证人高某、赵某某、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收条、到案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陈某、季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甲、陈某、季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本案被告人于某甲、陈某、季某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量刑时根据三被告人所起作用的相对大小予以区分。被告人于某甲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某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陈某、季某等已赔偿了被害人何某某计2.8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在量刑时对本案三被告人均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华红

人民陪审员赵某

人民陪审员楚惠玲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孙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