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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与吴某丙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6-1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枞民一初字第897号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枞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枞阳县人,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系原告妻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枞阳县人,工人,住(略)。

被告吴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枞阳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翔,枞阳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06年11月29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其他诉讼费1250元,计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

审判长朱士标

代理审判员汤传长

代理审判员吴某辉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汪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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