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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与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新广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8-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合民三初字第66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合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青岛海尔集团公司法律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国道与经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利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利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新广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利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系从事洗衣机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企业。1996年9月8日,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总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双桶洗衣机一体化大框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于1998年4月22日经国家专利局授权公告,专利号为x。0。2006年7月7日,该专利权人由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总公司变更为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2002年1月26日,海尔集团公司、海尔电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洗衣机(2001-10)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02年8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专利号为x。8。2004年7月14日,该专利权人由海尔集团公司、海尔电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2002年1月31日,海尔集团公司、海尔电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洗衣机控制盘座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03年2月19日经国家专利局授权公告,专利号为x。4。2004年7月9日,该专利权人由海尔集团公司、海尔电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海尔集团公司、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人均依法缴纳了年费。被告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家用电器、电子机电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被告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新广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家用电器的销售企业。2006年5月30日,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在阜阳市X路海尔专卖店内,发现了涉嫌侵犯其前述专利权的x-88ST海歆双筒洗衣机,便委托他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公证购买了该洗衣机。其后,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以被告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嫌侵犯其双桶洗衣机一体化大框、洗衣机控制盘座实用新型专利及洗衣机(2001-10)外观设计专利的x-88S、x-88ST、x-x海歆洗衣机,被告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新广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均构成侵权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收回市场上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被告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2、三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三被告赔偿其因侵权所遭致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5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新广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双桶洗衣机一体化大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x。0)、洗衣机(2001-10)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x。8)、洗衣机控制盘座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x。4)的产品;

二、被告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8月16日前支付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计人民币4万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朱某能

代理审判员王某庆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枫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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