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舒某甲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6-0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奉刑初字第87号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奉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奉化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舒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0月2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舒某甲在本市X街X村自家门口,与邻居陈某某、舒某戊因两户翻建房子可能对其造成影响而发生争执,继尔互殴。互殴中,被告人舒某甲用水果刀向舒某戊左腰部刺了1刀,致舒某戊胸腹贯穿伤、脾破裂、膈肌破裂,并引起失血性休克。经奉化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舒某戊的伤势属重伤。

2005年10月31日,被告人舒某甲向本市公安机关投案,并作了如实供述。

本案的经济赔偿事宜已由本院调解处理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舒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舒某戊的陈某,证人陈某某、舒某乙、舒某丙、单某丁人的证言,奉化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甲在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舒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国萍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