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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诈骗案

时间:2007-03-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怀刑初字第00068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怀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3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衡水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4年7月,因偷窃少量公私财物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于2007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冬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伙同王松(在逃)为诈骗他人财物,慌称其姓陈(山东人),应聘到本市怀柔区X镇X村事主孙某乙的个人车队开车。在骗取信任后,被告人林某某于同年9月21日晚,将事主孙某乙的1辆“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号京x)开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非法占为己有,后被查获。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x元(赃物已起获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乙的陈某,证人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孙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涉案财产京价(刑鉴)字2005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京公(预)决字[2004]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14日起至2012年12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守红

人民陪审员马清洁

人民陪审员徐宏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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