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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封机制砖瓦厂诉王某乙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封机制砖瓦厂,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X村。机构代码x-4。

负责人胡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本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韩世杰,法律顾问。

被告王某乙,别名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封机制砖瓦厂与被告王某乙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本市X乡红星中学西侧有一块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汴国用(地籍)字x号。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占用该地块上约0.6亩地,在该土地上栽树。原告因经营需要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多次要求被告交回土地,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交回。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占原告的土地0.6亩、恢复原状,将该土地立即交付给原告。

被告辩称:我已经在该块土地上耕种农作物20年了,是村里分给我的地,并非是我私自抢占的,我也没有权利给原告让地,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其拥有该地使用权,且村里也认可,我本人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封机制砖瓦厂系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单位,2009年9月3日原告以被告王某乙未经其同意擅自占用其土地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腾出其现正在耕种的、地处梅庄村土地东临的地块(约20米长),并提供了其主管部门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证(汴国用地籍字第x号)。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开封市龙亭区X乡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两份,证明该块土地归梅庄村所有,1981年分给被告王某乙耕种至今。2006年之前,王某乙一直给国家上交公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由上述规定可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春艳

审判员张华州

审判员刘永麟

二0一0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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