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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3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与妻子李一X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殴打妻子李一X,致使李一X左侧额骨突骨折构成轻伤,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左侧颊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一X的陈述;3、证人贾一X、李二X、李三X的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等。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与妻子李一X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殴打妻子李一X,致使李一X左侧额骨突骨折构成轻伤,左眼部挫伤、左侧颊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3月15日凌晨5点许,在自己家二楼给不满月的儿子换尿布,妻子不叫换,因为我当时很生气就动手打了李一X,看到李一X的鼻子流血了,就没再打她。

2、被害人李一X的陈述证实,2010年3月15日凌晨5时许,在家里我准备和孩子喂奶,王某某不让给孩子喂奶,就给他理论两句,王某某就用手把我推一边去了,王某某就说,“你还想活不”王某某一拳打在我眼部了,接着又打在我脸部,嘴也被打烂了,鼻子也被打流血了,当时就被王某某打晕了。

3、证人贾一X证言证实,王某某因和李一X发生争执,后打了李一X。

4、证人李二X、李三X证言证实,2010年3月15日凌晨5时许,李三X收到李一X的手机短信:“王某某要连我打死”。过一会又收到一条短信说:“妈,你别来了,王某某说,谁来打谁,来一个打一个”。李三X、李二X就开着三轮车去了张集李石庄王某某家,到家后看见李一X脸上全是鲜血,眼部很肿,看到地上有刚擦过血的纸。就把会会搀扶到三轮车上,就去了李口卫生院。

5、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一X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左眼部挫伤、左侧颊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6、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实,民事赔偿已和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刑事责任。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王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7日起至2010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侯贤法

审判员朱凤菊

审判员李艳霞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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