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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锐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天锐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X街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北京天锐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DB/x,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河南省济源市矿用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为中行济源分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天锐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聂建平

审判员胡向东

审判员王素娟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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