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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敲诈勒索案

时间:2005-01-28  当事人: 陈某   法官:   文号:(2005)怀刑初字第006号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怀刑初字第006号

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远县X村。1999年2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撤销案件,次日被变更为治安拘留15天,同年6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批准逮捕(在逃),同年9月24日因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0年9月2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因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1年12月3日因传唤不到被解除取保候审,2004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茂胜,男,1935年7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退休干部,住怀远县X镇酸腿岗7号。系被告人陈某的亲戚。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0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程茂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21日至23日,被告人陈某连续三天将三封恐吓信放在本村村民张怀丰家,信中要求张怀丰拿出5000元现金放在本村前陈某湖大闸上,否则将要张怀丰家人的性命。因张怀丰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勒索未遂。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怀丰的陈某、证人常某、陈某德的证言、书证三封恐吓信原件、笔迹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向他人索要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由于被告人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的犯罪目的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章鸿雁

审判员祝平

审判员沈洪金

二○○五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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