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某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6月13日被羁押,2006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5年5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丰某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05年11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丰某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06年6月13日被羁押,2006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某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某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因认为被害人郑某在上网聊天时骂了自己,便伙同被告人王某等人,在本市丰某区南苑北里“永乐思”网吧楼下、南苑北里小区重庆火锅店门前、南苑北里一区停车场内,先后三次对郑某拳打脚踢,造成郑某头面部钝挫伤致左侧眶内、下壁骨折,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告人石某、王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某陈述,证人刘某、丰某、吴某某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某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天坛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北京市公安局丰某分局和义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附带民事赔偿另行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王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定罪处罚。北京市丰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据此,对被告人石某、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3日起至2008年6月12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3日起至2008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某
人民陪审员马浩
人民陪审员霍忠长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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