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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职务侵占案

时间:2006-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西刑初字第749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56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原系北京中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员,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5月25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丽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中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物业管理员期间,利用负责收取房租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5月将收取的房租共计人民币x.47元非法占为己有,将其用于个人消费。现赃款已全部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北京中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中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工资明细表、赵真、汪平等住户已缴纳房租证明材料,证人戴某某、康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证言,北京市西城分局刑侦支队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物的所有权,且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退赔,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案款人民币一万四千三百元、中国建设银行存折(户名:王某齐,帐号:x,内存人民币一万二千零六十三元五分)及建设银行龙卡(户名:王某齐,帐号:x,内存人民币一万五千一百一十三元三角一分),其中人民币四万一千三百八十六元四角七分发还北京中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款发还被告人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马越

人民陪审员刘志远

人民陪审员张波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付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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