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红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X镇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江涛,新乡市红旗区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庄营村委会)。
负责人薛某某,(略)支部书记。
原告谷某某诉被告留庄营村委会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双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江涛,被告留庄营村委会负责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某某诉称:2003年6月至12月,原告谷某某受村委会指派到(略)北地打扫卫生,每月工资450元,合计3150元。村委会给其出具了欠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31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留庄营村委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辩称原告去村北地打扫卫生是受曹静亮的指派,是曹静亮的个人行为,村委会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留庄营村委会承认原告谷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谷某某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留庄营村委会给原告谷某某出具了加盖有(略)村委会财务章的欠条,应由留庄营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留庄营村委会所提理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留庄营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谷某某3150元。
本案受理费13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由留庄营村委会负担,为简易手续,原告预交诉讼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过程中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双超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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