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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洛阳市老城区龙浴湾洗浴广场(以下简称龙浴湾洗浴广场),住某某,洛阳市老城区定鼎立交桥东南侧。

代表人:丛某,该洗浴广场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伟、刘某某,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09)老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洛阳市老城区龙浴湾洗浴广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9年2月20日21时左右,在龙浴湾洗浴广场,被害人王某甲因其子洗浴是否需要买票问题与该洗浴中心服务员发生争执。当晚22时左右,王某甲洗浴后,因在龙浴湾洗浴广场东隔壁的新世纪门口被他人殴打,而怀疑是该洗浴中心穆XX经理指使,遂返回龙浴湾洗浴广场门口与穆XX争吵,正在值班的该洗浴广场保安王某乙等人上前制止时双方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王某乙持钢管将王某甲打伤,王某甲被按倒在地后,被告人王某乙又持刀伤害王某甲身体。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的伤情为轻伤。

原审另查明,王某甲被致伤后在洛阳市中心医院住某治疗28天(自2009年2月21日,至同年3月20日)。诊断证明载明王某甲的伤情为:1、右尺骨骨折;2、右拇长伸肌腱、右胫前肌、趾长伸肌腱断裂;3、右臀部多处刀刺伤;4、头部右上睑皮肤裂伤、头皮下血肿;5、失血性休克;6、左鼻骨骨折;7、右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又载明王某甲住某期间需陪护两人。王某甲住某期间支出住某费x.16元、治疗费、放射费、药费等共计3162.08元、交通费80元。王某甲的伤情经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其右侧尺骨骨折的后续医疗费需7700元左右。王某甲无固定收入,自2008年6月起在其妹王某辉开办的偃师市X镇XX秸制煤厂打工。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2月22日,龙浴湾洗浴广场为王某甲预交住某费3000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孙XX、乔XX、陈XX、王XX、穆XX、邱XX、吕XX、谢XX、昌XX的证言;4、抓获证明;5、表现证明,伤情鉴定结论书;6、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相关费用单据、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鉴定结论以及其他相关书证等。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57元。

上诉人王某甲上诉称,一审遗漏附带民事被告,判决赔偿太少,应改判遗漏的被告人和龙浴湾洗浴广场共同连带赔偿损失共计x.24元。

上诉人王某乙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原审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划分不当,应改判王某甲承担其中的50%。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其一致。

上诉人龙浴湾洗浴广场上诉称,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与职务无关,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基本一致,且经一审法庭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身为龙浴湾洗浴广场的保安,不能正确处理洗浴广场所发生的纠纷,持刀及钢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上诉人王某甲提出的一审遗漏附带民事被告,判决赔偿太少,应改判遗漏的被告人和龙浴湾洗浴广场共同连带赔偿损失共计x.24元的上诉理由,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王某乙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认定的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资证,且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原审在量刑时,对本案的各种情节已予以综合考虑,且在法定幅度内,上诉人王某乙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王某乙提出的原审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划分不当,应改判王某甲承担其中的50%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某甲已另案处理,王某甲需承担的责任,由另案判决。关于上诉人龙浴湾洗浴广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乙的行为与职务无关,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某乙系该洗浴广场的保安,王某乙在值班期间,在其工作场所内,基于职务行为去处理王某甲和其经理之间发生的纠纷,因处理不当而导致本案的发生,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龙浴湾洗浴广场应对该职务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适当。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洛阳市老城区龙浴湾洗浴广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瑞田

审判员陶向阳

代审判员李俊峰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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